新加坡人得購買、受贈或以繼承方式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一層(含建物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新加坡人繼承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之土地,包括:(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者,應自辦理繼承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繼承前項以外各款土地或非區分所有建物者,則應於繼承或遺贈登記完成後5年內移轉與本國人。逾期未移轉者,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