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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謄本末頁僅列印地建號、時間及機關等,是否需收費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地政電子謄本加註:「經列印成紙本,不具文書證明效力」等注意文字,常使電子謄本須多列印一頁,其費用增加,降低以網路申請電子謄本之誘因,增加地政事務所之工作人力負擔,故建議電子謄本如有因上開加註文字增加頁數時,應予免費列印。


    按地政電子謄本末頁之注意事項,係為提醒申請人申領電子謄本之效力及應注意事項以確保申請人之權益,該項文件有其存在必要。惟因列印該項資料致多繳交一頁之工本費乙節,業經內政部94年3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2393號函示,謄本末頁「本謄本列印完畢」等字(含)以下該頁不予計費,並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