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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櫃臺(提供「線上聲明登錄」等功能線上申辦)

    • 發布單位:第四課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地政司之線上聲明措施說明海報公司法人線上聲明

    一、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並避免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之往返奔波,本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管道。本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本部指定網站登錄相關聲明登記資訊,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再藉由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效果,登記機關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二、辦理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法依序如下:
    (一)當事人(即登記義務人)部分:

    1. 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本部指定網站,登錄土地登記相關聲明事項,包含不動產標的(縣市別、鄉鎮市區、地段小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辦理事項(登記事由或登記原因)、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經電子簽章後送出,系統自動產生線上聲明序號。
    2. 提供線上聲明序號予代理人,俾利辦理後續聲明驗證與登記案件送件事宜。
    3. 針對同一辦理事項可為多筆(棟)之聲明,但不動產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需按直轄市、縣(市)別分件辦理。
    4.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被授權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旅外授權人申請土地登記之處分真意,亦得以本措施辦理。

    (二)代理人(僅限開業地政士或律師)部分:

    1. 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本部指定網站,輸入當事人提供之線上聲明序號,並經系統比對代理人姓名與該聲明所載代理人相符者始得查詢。
    2. 地政士或律師接受委託應依地政士法或律師法規定辦理,經代理人確認當事人身分、聲明事項與受託辦理案件相符,以電子簽章完成聲明驗證。
    3. 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

    (三)登記機關部分:

    1. 受理採行本措施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收件人員應確認案管系統已輸入線上聲明序號,以利勾稽案件辦理情形。
    2. 審查人員檢視登記申請案件內容與線上聲明事項是否相符且未逾聲明期限,倘經審核無誤,即可認定屬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情形,如有不符列入通知補正事項,並續依相關程序辦理。

     

    三、當事人如欲修正或撤回聲明,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修正聲明: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修正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不得線上或書面修正,應重新辦理聲明。
    (二)撤回聲明:

    1. 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撤回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應由當事人會同代理人向不動產管轄或登記案件受理機關以書面撤回。
    2. 登記機關接獲當事人會同代理人書面撤回聲明,應於系統進行相關處理並書面回復。登記申請案件如已收件,請收受撤回文件機關通知案件受理機關,並移送撤回文件。

     

    ※地政數位櫃臺於110年1月5日起提供全國地政案件辦理情形查詢服務。可查詢全國「登記案件」與「複丈/測量案件」各收件年字號案件辦理情形。

    ※地政數位櫃臺於110年4月1日起提供MyData查驗功能, 以利登記案件專業代理人查驗當事人身分參考。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自110年4月1日起得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 為提供更便捷的地政服務,內政部自110年4月1日起擴大線上聲明申辦土地登記範圍,提供公司法人可以運用「工商憑證」上網登錄出售不動產或設定抵押權等聲明,經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及驗證後,即可免再親自到登記機關查驗。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地政數位櫃臺自111年1月5日起新增線上申請「住址(解除)隱匿」、「地籍異動即時通」、「第二類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

    ※其餘功能請詳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