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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請填寫附件退費申請書送本所收文)

    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 


    ◎作業流程:

    1. 收文:填寫「退費申請書」送地政事務所收文。(退費申請書需註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加蓋私章並備齊證件。)
    2. 審核:由業務單位審核是否符合退費規定及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3. 退費:新台幣10000元以下且未繳入縣庫者,由出納人員將退費款匯入受領人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領受人。(如無法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者,採開立支票方式辦理)

    ◎處理期限:

    • 現金退費1小時,非現金退費收件起5個工作日內 (如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檢附文件:

    1. 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2.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地政規費收據正本遺失者,須加附「切結書」或於退費申請書之附繳證件欄切結簽章。)
    3. 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正(影)本或其他依法應予退回之文件。
    4. 申請人及受託人身份證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正本擇一檢附)。
    5. 受款人帳戶影本。(退還方式採匯款者,請檢附「存簿封面影本」,所提供帳戶戶名應與受領人同。)
    6. 領款收據。(如無法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退還者,採開立支票方式辦理,須加填「收據」)
    7. 以代理人為申請退費之受領人者,應加附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正本或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8. 其他相關文件。

    ※以代理人(受託人)為受領人時,申請人簽章應與原土地登記或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相同。(需要蓋申請人印章處務必與原登記(複丈)申請書申請人印章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