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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公示制度調整】有關非都市土地經核准臨時使用、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公示制度調整為建置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內政部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將核准臨時使用、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臨時使用期限及用途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之作法,改以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

    所謂「土地參考資訊檔」為係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將與登記效力無涉之土地或建物有關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俾利掌握土地及建物登記事項以外之其他資訊,減少不動產交易之風險。
    民眾如發現登記簿謄本最後一行列有「本土地有其他參考資訊,請查閱土地參考資訊」註記字樣時,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利用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服務及地政電傳資訊查詢服務申請列印或查詢土地參考資訊。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1. 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5分鐘新臺幣20元,不足5分鐘者,以5分鐘計。
    2. 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10元。
    3. 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