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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10-07
    • 聯絡人:謝先生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111年8月30日修訂)(檔案連結)。 

    申訴電話:037-331206轉407 謝先生
    電子信箱:kb240955@ems.miaoli.gov.tw

    跟蹤騷擾防治法宣導海報-於111年6月1日施行,跟蹤騷擾: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有8種行為樣態,遇有跟騷行為,請報警。

    遇到跟騷行為,請報警(電話撥打110)

    ※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請見下方之相關檔案。

    行政院109年9月26日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詳見下方檔案,請參考。

    •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1. 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2. 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