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8月23日府地籍字第1120191469號函辦理。
- 說明:
-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
- 前揭措施前經內政部112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1346號函請有關機關配合自112年4月起試辦。考量試辦期間無窒礙難行之處,故為提升為民服務效能,爰推動如主旨,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