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為了防範私法人囤房牟利,因為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惟近年私法人購買住宅數量增加,恐影響國人居住權益。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原則上不得購買「住宅用房屋」,除非符合 6 種許可情形,或符合 9 種免經許可情形,方能購買。 如符合 6 種「許可情形」,私法人必須事先檢具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才能購買,且於取得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