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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若部分共有人以土地法34條之一欲申辦買賣登記,惟共有人之一不同意且將其土地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禁止所有權之移轉,那麼買賣登記要如何辦理相關法規為何?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已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為該共有人提存者,應提出已於提存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逕予塗銷該預告登記,於登記完畢後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第1項第6款第3小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