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縣市別 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宜蘭縣 73.10.15
- 基隆市 70.02.15
- 臺北縣 70.02.15
- 桃園縣 70.02.15
- 新竹縣 73.10.15
- 新竹市 73.10.15
- 苗栗縣 73.03.31
- 臺中縣 69.06.01
- 南投縣 69.06.01
- 彰化縣 69.06.01
- 雲林縣 73.11.20
- 嘉義縣 75.11.01
- 臺南縣 65.06.01
- 高雄縣 65.06.01
- 屏東縣 64.10.06
- 澎湖縣 75.02.15
- 臺東縣 74.11.16
- 花蓮縣 7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