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分區檢討時機: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需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設。
(二)分區變更情形: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非屬都市計畫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