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府服務係指本事務所同仁於上班時間內依土地或建物所在之轄區至居住於苗栗縣境內之民眾處所,提供地政業務之服務。
1.服務對象:有意思表示能力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轄區內年滿七十歲(含)以上之長者,無法單獨行動者。
-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有行動不便者。
-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服務地點限苗栗縣轄區之住居所或醫療院所)。
2.受理案件類型:
-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須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者。
- <2>書狀換給登記。
- <3>住址變更登記。
- <4>姓名變更登記。
- <5>申報地價。
- <6>協助線上實價登錄作業。
3.申請方式:(須於十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