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謄本可至就近地政事務所申請。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之保護,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並自104年2月2日起將土地登記謄本分為三類,以分級保護個人資料。
考量部分民眾不希望住址資料公示,擔心被有心人士蒐集利用,而干擾其日常生活,故第二類謄本可依登記名義人(限自然人)需求,自行決定是否申請住址隱匿,如完成申辦住址隱匿後,該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面的住址資訊將以*號取代,以滿足民眾個資保護之需求。
- 民眾如欲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住址,請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擇下列任一方式申請:
-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標的同為苗栗縣內,則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皆受理,如分屬不同縣市者,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政事務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透過網路申請:請上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第一次使用數位櫃臺者,請至下載專區安裝客戶端簽章元件後,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申請單位)。
★您如發現登記簿謄本最後注意事項有『本土地有下列類別之參考資訊:○○○,請查閱土地參考資訊』字樣時,表示有土地建物參考資訊供參。(本所申辦須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