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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同仁出勤應依規自己刷卡上下班並遵守辦公紀律,違者懲處標準修正如說明,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本(110)年2月8日縣務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修正本府109年12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1324305號函,有關違規代刷上下班卡懲處規定。
    三、員工簽到或刷卡後,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再外出用餐、購物、買菜、或處理私人事務;請假、公差假、公出或休假人員,應完成差假程序並經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四、嚴禁上班時間及午休時間喝酒(員工中午餐敘聯誼請儘量以茶或飲料代替)。
    五、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經查勤人員查獲或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應作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督導改善,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六、本府各類人員如有代替他人刷卡者及請他人代為刷卡者,一律記過一次處分。年度中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者,減發年終獎金三分之一,公務人員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七、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事,除依規定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並作為次年是否續聘(僱)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