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埋設土地界標益處有:
一、確實瞭解本身土地之四至範圍。
二、避免與相鄰土地產生界址糾紛。
三、申請測量案件避免因未埋設界標而不予施測。
四、節省爾後再申請鑑界所需之時間與金錢。
●相關法規規定:
土地法第44條之1 土地測量時,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0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1.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2.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3.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第211條「…申請人於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界標管理辦法
●界標種類及其埋設情形:
1.鋼釘界標:埋設於水泥、柏油或硬質地面者。
2.塑膠界標:埋設於泥土地面者。
3.水泥界標:埋設於泥土地面者。
●界標材料費用
費用已含於複丈費中,無須額外付費,視現場狀況提供相對應數量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界標管理辦法第8條:「相鄰土地間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會同鄰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埋設之。」
界標管理辦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對土地界標妥為維護管理,永久保存,並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