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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9-15
    ◎依【檔案法】 規定,應用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款所列情形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
    • (1) 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以收取費用新幣20元為原則;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 (2)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3)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