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例如: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更正編定作業程序
- 一、收件→書面審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現會勘是否符合規定(視實地現況是否邀集專案小組共同會勘)。發文通知登記課於登記簿註記。
- 二、書面審查是否補正→限期補正→未依規補正陳報縣府駁回。
- 三、文件初審符合及現場會勘符合規定→發文通知申請人申請測量假分割。
- 四、依測量課複丈成果及編定清冊報縣府核定→縣府核定後辦理登記並塗銷註記→通知所有權人及相關機關→結案。
- 五、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 2.3.13辦理。
法令依據
-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 三、區域計畫法
苗栗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查詢(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