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該土地與同街廓6米以上可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隔有他人土地,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仍屬公共設施完竣。 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若共有土地經劃設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比例予以認定。